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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时间:2022-02-03 21:22:44  来源:大学生网  作者:大梦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等文件精神,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从有利于促进学生健康发展、科学选拔各类人才和维护社会公平公正出发,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五大规划”实施、“十大重点产业”建设对多样化、高素质人才的需要,坚持问题导向,落实国家部署,积极稳妥推进,把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各项任务和措施落到实处,为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建设人力资源强省、服务国家现代化建设和老工业基地振兴提供有力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育人为本,遵循教育规律。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成才作为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扭转片面应试教育倾向,坚持正确育人导向,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深入推进素质教育,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着力完善规则,确保公平公正。把促进公平公正作为改革的基本价值取向,加强宏观调控,完善政策法规,健全体制机制,加大规范力度,切实保障考试招生机会公平、程序公开、结果公正。

———体现科学高效,提高选拔水平。增加学生选择权,努力为学生提供多样化的学习选择和成长途径,促进科学选才,完善政府监管机制,强化责任追究,确保考试招生工作高效、有序实施。

———加强统筹谋划,积极稳妥推进。统筹实施从基础教育到高等教育考试招生制度改革,促进普通教育、职业教育、继续教育之间衔接沟通,统筹实施考试、招生和管理制度综合改革,借鉴试点经验,积极稳步推进。

(三)总体目标。积极稳妥地推进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工作,2018年全面实施。建立符合国家要求、具有我省特点的现代教育考试招生制度,形成分类考试、综合评价、多元录取的考试招生模式,健全促进公平、科学选才、监督有力的体制机制,构建衔接沟通各级各类教育、认可多种学习成果的终身学习“立交桥”。

 

二、主要任务和措施

(一)改进招生计划分配方式。

1.完善高等教育招生计划编制办法。按照国家总量安排和调控原则,依据社会需求、毕业生就业状况、高等学校办学条件等合理确定分校分专业招生规模,发挥招生计划杠杆作用,优化高等学校学科专业结构和人才培养结构。

2.落实国家提高中西部地区和人口大省高考录取率部署。实施支援中西部地区招生协作计划和生源调控计划,组织地方高校足额安排专门招生名额面向中西部地区和人口大省招生。引导部属高校合理确定属地招生比例。

3.增加农村学生上重点高校人数。落实国家贫困地区定向招生、农村学生单独招生专项计划。实施好地方重点高校招收我省扶贫开发重点县、边境县、连片特困地区农村学生专项计划,适度扩大少数民族预科招生规模,形成保障边远、贫困、民族地区优秀农村学生上重点高校的长效机制。

4.完善中小学招生入学办法。均衡发展九年义务教育,完善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的具体办法,试行学区制和九年一贯对口招生。合理划分入学范围、规范入学手续、实行阳光招生,做好大中城市免试就近入学工作。改进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方式,逐步建立基于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结合综合素质评价情况的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制度。实行优质普通高中和优质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部分招生名额合理分配到区域内初中的办法。贯彻落实国家关于职普招生比例的要求,降低中考难度,减少和规范中考加分项目和分值。进一步落实和完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和升学考试的政策措施。

(二)改革考试形式和内容。

1.完善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学业水平考试主要检验学生学习程度,是学生毕业和升学的重要依据。教育部《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实验)》设定的科目均列入学业水平考试范围,引导学生认真学好每门课程,避免严重偏科。学业水平考试由省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其中通用技术、信息技术、体育与健康、音乐、美术等由省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统一要求,各市(地)教育行政部门具体实施,考试成绩作为高中学生毕业、升学及高中同等学力认定的主要依据。学业水平考试包括合格性考试和等级性考试两类,所有科目均设合格性考试,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设等级性考试。合格性考试成绩以合格/不合格呈现;等级性考试成绩以等级呈现。普通高中在校生、高中阶段其他学校在校生和社会人员均可报名参加。合理安排教学进度和考试时间,各科目考试分散在高中三年,随教随考随清。逐步探索学业水平考试向不同年级学生开放、提供两次及以上考试机会的可行性。2016年出台《黑龙江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从2018年新入学的高中一年级学生启动实施。

2.规范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综合素质评价主要反映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情况,是学生毕业和升学的重要参考。依据党的教育方针,全面观察、记录、分析、反映学生德智体美等方面发展情况和个性特长,注重考察学生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引导普通高中学生认识自我、规划人生,积极主动地发展;各普通高中学校要把握学生成长规律,切实转变人才培养模式,全面实施素质教育;转变以考试成绩为唯一标准评价学生的做法,为高等学校招生录取提供重要参考。综合素质评价主要包括思想品德、学业水平、身心健康、艺术素养、社会实践五方面内容。严格程序,强化监督,确保评价公开透明、内容真实准确。高中学校要经过写实记录、整理遴选、公示审核、导入平台,建立规范的学生综合素质档案,并提供给高校招生使用。同时,评价情况用于学生自我改进提高、教师指导学生成长和高中学校规范特色发展。2016年出台《黑龙江省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办法》,启动试点,2018年全面实施。

3.实施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真实准确地写实记录学生品德发展水平、学业发展水平、身心发展水平、兴趣特长养成等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情况。探索将综合素质评价信息录入中小学学籍管理系统,作为学生自我改进提高、教师指导学生成长和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因材施教的参考。2016年出台《黑龙江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办法》,启动试行。

4.加快推进高职院校分类考试。高职院校考试招生与普通高校相对分开,实行“文化素质+职业技能”评价方式。中职学校毕业生报考高职院校,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文化基础考试与职业技能测试。文化基础考试、职业技能测试均以原始分数记入考生总成绩,择优录取。普通高中毕业生报考高职院校,参加职业适应性测试,文化素质成绩使用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参考综合素质评价。招生院校根据有关规定确定具体报考条件、选拔评价办法和录取规则,并在招生章程中公布。学生也可参加统一高考进入高职院校。提高通过分类考试录取的学生占高职院校招生总数的比例,2017年成为主渠道。

5.深化相关考试内容改革。依据高校人才选拔要求和国家课程标准,科学设计高中学业水平考试、高职院校分类考试、高校自主招生考试命题内容,增强基础性、综合性,着重考查学生独立思考和运用所学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改进评分方式,加强评卷管理,完善成绩报告。继续使用全国统一命题试卷。

(三)改革招生录取机制。

1.减少和规范高考加分。认真执行《教育部、国家民委、公安部、国家体育总局、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关于进一步减少和规范高考加分项目和分值的意见》(教学〔2014〕17号)和《黑龙江省关于进一步减少和规范高考加分项目和分值的实施方案》(黑教联〔2015〕29号)规定,保留、完善的全国性加分项目共5类,即烈士子女,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含)或被大军区以上(含)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使用本民族文字答卷的少数民族考生和户籍在自治县、民族区、民族乡镇且学籍在户籍所在县高级中等学校的少数民族考生,在报考全国院校时,在高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按照规定的分值加分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其他少数民族(不含八少民族)考生高考加分,作为地方性加分项目过渡3年,2018年取消。加强考生加分资格审核和信息公示,严格认定程序,强化监督管理,实行责任追究。逐步将高考加分的激励导向功能转移到综合素质评价之中。

2.完善和规范自主招生。自主招生主要选拔具有学科特长和创新潜质的优秀学生。申请学生要参加全国统一高考,达到相应要求,接受报考高校的考核。考生所在中学(单位)或原毕业中学应依据考生学籍档案、在校表现和高校要求,如实提供考生高中阶段德智体美各方面发展情况。试点高校要合理确定考核内容,不得采用联考方式或组织专门培训。规范并公开自主招生办法、考核程序和录取结果。自主招生安排在全国统一高考后进行。

3.完善高校招生选拔机制。高校要将涉及考试招生的相关事项(包括标准、条件和程序等内容)在招生章程中详细列明并提前向社会公布。加强学校招生委员会建设,在制定学校招生计划、确定招生政策和规则、决定招生重大事项等方面充分发挥招生委员会作用。高校可通过聘请社会监督员巡视学校测试、录取现场等方式,对招生工作实施第三方监督。建立考试录取申诉机制,及时回应处理各种问题。建立招生问责制,落实校长签发录取通知书规定,对录取结果负责。

4.改进录取方式。继续实行和完善高考成绩公布后填报志愿方式。创造条件逐步取消高校招生录取批次。改进投档录取模式,完善平行志愿投档方式,增加高校和学生的双向选择机会。

5.拓宽社会成员终身学习通道。扩大社会成员接受多样化教育机会,中等职业学校可实行注册入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实行弹性学制、宽进严出。完善残疾考生考试辅助办法,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参加考试提供服务,依托有关高校开展面向残疾人的普通高等教育招生。探索建立多种形式学习成果的认定转换制度,试行普通高校、高职院校、成人高校之间学分转换,实现多种学习渠道、学习方式、学习过程的相互衔接,构建人才成长“立交桥”。适时研究制定贯彻国家学分互认和转换意见的实施办法。

(四)改革监督管理机制。

1.加强信息公开。深入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健全分级负责、规范有效的信息公开制度。进一步扩大信息公开的内容,及时公开招生政策、招生资格、招生章程、招生计划、考生资格、录取程序、录取结果、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事件违规处理结果、录取新生复查结果等信息。进一步扩大信息公开的范围,接受考生、学校和社会的监督。

2.加强制度保障。健全政府部门协作机制,打造良好的考试招生环境。强化教育考试招生安全管理制度建设,构建科学、规范、严密的教育考试安全体系。健全诚信制度,加强考生诚信教育和诚信档案管理。健全教育考试招生的政策法规,提高考试招生工作规范化水平。

3.加大违规查处力度。加强考试招生全程监督。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严格追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责任,及时公布查处结果。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推进高考综合改革。

从2018年秋季新入学的高中一年级学生开始,启动实施高等学校考试招生综合改革。

1.考试科目与分值。保持统一高考的语文、数学、外语科目不变、分值不变,不分文理科,外语科目提供两次考试机会。计入总成绩的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科目,由考生根据报考高校要求和自身特长,在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6门等级性考试科目中自主选择3个,成绩按等级赋分,每个满分100分。考生总成绩由统一高考的语文、数学、外语3个科目成绩和高中学业水平等级性考试3个科目成绩组成,满分750分。

2.改革招生录取机制。探索基于统一高考和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参考综合素质评价的多元录取机制。高校要根据自身办学定位和专业培养目标,研究提出对考生至多不超过3门的高中学业水平等级性考试报考科目要求,在招生2年前向社会公布,考生只要有l门满足高校报考科目要求即可报考。高校要同步提出考生综合素质评价使用办法,在招生时对考生做出客观评价,作为招生录取的参考,综合素质评价使用必须确保程序规范、结果公正。

3.借鉴改革试点经验。及时跟踪国家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市进程,充分借鉴试点经验,结合我省实际,加快改革步伐,切实通过综合改革,更好地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增加学生的选择性,分散学生的考试压力,促进学生全面、个性化发展。2018年9月1日前出台《黑龙江省高等学校考试招生综合改革实施办法》。

三、加强组织领导

(一)细化实施方案。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工作,强化政府行为,切实加强领导。省教育行政部门等有关部门要抓紧研究制定配套文件和相关实施办法。各有关学校要围绕改革目标,深化课程改革,改进教学方式,形成推进改革的合力。

(二)有序推进实施。要充分考虑教育的周期性,及时公布考试招生制度改革配套政策措施,给考生和社会明确、稳定的预期。准确领会国家和我省改革部署,确保改革平稳推进。及时研究解决改革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总结经验、调整完善措施。

(三)强化条件保障。加强国家教育考试机构建设,组建考试招生工作专家队伍。加大投入力度,加快命题、考场、评卷工作的条件建设。优化教师资源配置,加强高中学校设施设备配备,创新教育教学管理。建立综合素质评价信息平台、完善考试招生录取支持系统,提高管理信息化水平和科技支撑能力。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考试招生机构、教研部门、有关学校和新闻媒体要开展多种方式、有针对性的学习宣传活动,加大对本实施方案和配套政策的宣传和解读力度,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解疑释惑、凝聚共识,营造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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